信访举报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大量的问题线索,但诬告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委出台《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并明确3种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该《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澄清正名是指:对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为受到不实举报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或单位(以下称“被举报对象”),通过规定程序、采取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澄清是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不实举报,一般是指结论为不属实、没有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或事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违纪的举报。
《办法》规定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澄清正名,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澄清正名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
(二)受理。对有关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或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
(三)复核。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复核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既要复核举报事实,也要复核调查认定程序。
(四)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对澄清正名建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对被举报对象澄清正名、以何种形式澄清正名。
(五)澄清。经批准同意进行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在尊重被举报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书面澄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室、处(科)向被举报对象送达澄清正名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澄清正名通知书应明确被举报对象受到不实举报性质、内容以及澄清正名时间。
会议澄清。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澄清。必要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派员到有关地方(单位)召开会议澄清。参会人员范围由地方(单位)党委(党组)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室、处(科)确定。
媒体澄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公开澄清。
被举报对象为双重管理干部或双重领导体制单位的,应将澄清正名决定向协管单位(部门)通报。
澄清正名结果应运用到被举报对象相关考核、提拔交流、考察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避免被举报对象因不实举报受到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者追究责任。对诬告行为的追责处理事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的相关室、处(科)会同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诬告者系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依据有关规定,视诬告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
(二)诬告者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的;教唆他人诬告陷害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的。
对典型的诬告案件,各地各单位要视情进行通报曝光。对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属错告或举报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说明情况,予以教育提醒。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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